工作前對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要求檢查,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。工作中每班第 一次起吊重物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.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,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。
操作者在作業中,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玲報警。
1.起升、降落重物;開動大、小車行駛時。
2.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,要連續鳴玲報警。
3.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。
4.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。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。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“零位”,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泉州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。起重機大、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;變換大、小車運動方向時,必須將手柄置于“零位”時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。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,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。嚴格執行“十不吊的制度”“兩不撞” “三不傷害”。如發現異常立即停車,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。